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保障流程
一、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
本流程仅适用于在十堰武当山机场管制空域内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需求、需申请临时空域(空域解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各类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所需管制空域应由空军进行审批。
十堰武当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市民航局)是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民航保障单位,并非空域审批单位,也并非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适用法规
本流程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的相关要求,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761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年第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12月31日发)
三、飞行须知
飞行前准备:
(一)实名登记: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网址为: https://uom.caac.gov.cn)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或喷涂实名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
(二)适航管理:国产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取得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并获得对应证件。
(三)运营合格证: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经民航局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和相应运营规范后,方可实施运行。下列情况,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四)操作员资质:实施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应完成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完成操作员执照的申请、考取。
(五)管制空域信息查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分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获取途径
以上相关流程、渠道和信息在UOM平台获取。
四、资料准备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文“三、飞行须知”中“飞行前准备”中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
2.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3.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4.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5.通信联络方法;
6.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7.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8.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9.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10.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11.应急处置程序;
12.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13.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空域申请应准备下列资料:
①飞行空域的范围,以WGS84经纬度坐标(度分秒格式)和真高分别表示水平范围、速度和高度。例:
以N 32°35′10″E111°52′28″为圆心,半径8公里,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高度真高200米及以下,或者A(NXX°XX′XX″EXXX°XX′XXX″)、B(NXX°XX′XX″EXXX°XX′XXX″)、C(NXX°XX′XX″EXXX°XX′XXX″)、D(NXX°XX′XX″EXXX°XX′XXX″)四点连线空域,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高度真高200米及以下。
②飞行活动预计起止时间。
③无人驾驶航空器机型及SN码。
④《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由各无人机厂商提供,范围、时间、高度填写要求见①、②、③)。
五、签订承诺书
填写《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附件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表》(附件2),并签订《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运行承诺书》(见附件1,需用到以上①、②、③)(附件1、附件2每一页需加盖公章),扫描发至zhsywrj@163.com。
注意:
(1)请按照第三条中格式填写数据,格式错误、资料不全一律不予受理。
(2)《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运行承诺书》中航行诸元和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六、空军审批
申请单位应按照附件3流程向空军管制部门申请临时空域批复。
七、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障审批
我司收到邮件并确认无误后,将在《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民航部门加盖公章。申请单位需按无人机厂商要求继续完善《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并为设备解禁空域。
注意:我司在《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仅代表同意向无人机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障,并不等效于空域批复。申请单位必须在起飞前获得空军空域批复以及空管部门起飞许可,并严格按照《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上的机型、时间、范围、高度等航行诸元组织飞行。
八、飞行活动申请
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飞行活动:
1.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2.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起飞前需向其协商确认的飞行活动:
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需要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飞行活动:
组织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如存在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作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等5种情形的,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九、法律责任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2.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3.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4.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5.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6.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7.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9.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10.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1.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2.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
3.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4.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1.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3.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5.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6.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7.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黑飞”:
(1)管制空域内未经空军管制部门批复飞行空域、航线的;
(2)管制空域内未获得民航空管部门起飞许可,擅自起飞的;
(3)管制空域内未按照批准的空域、高度、时间飞行的;
(4)管制空域内未按规定获得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
(5)管制空域内未按规定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的;
(6)管制空域内未按规定获得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
(7)其它民航法律所认定的违规飞行行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1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重要提示
1.申请单位对所有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申请单位应按照安全承诺书内容,严格执行起飞前申请等保障流程,并服从我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令。未获得空域批复或超出批复空域和高度运行、不听从空管指令等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从事违规行为的无人机飞行单位自行承担。
3.禁止在党、政、军重要目标和密集人群上空等其它可能影响国防、公共安全的空域飞行。
十堰武当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