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武当山机场通用航空保障管理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六章 地面保障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航局对通用航空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总体要求,切实提高十堰武当山机场通航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确保各类通航飞行活动在本场安全、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关于加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民航规〔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十堰武当山机场(含所辖空域,下同)开展的各类通航飞行活动的组织、保障、管理及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通用航空,是指运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R2)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2)(即91部、135部和141部)的民航单位所从事的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定义的各类飞行活动,不包括公务飞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用术语定义:
(一)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
(二)通用航空器,是指从事除军事、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航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三)公务飞行,是指使用30座以下的通用航空器按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公务活动提供的无客票飞行服务。
(四)其它通用航空术语定义详见《通用航空术语》(MH/T 1039-2011)。
第五条 机场公司鼓励和支持各通航单位在十堰武当山机场依法开展各类通用航空活动,并提供安全、合理、全面的空中交通和地面服务保障。公司各单位(含部、室以及各驻场单位,下同)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通用航空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应急抢险救灾中的重要战略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民航局通用航空发展工作的相关部署,切实做好保障通用飞行活动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十堰武当山机场通用航空保障的各项工作由市场营销部牵头负责,其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在机场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应按照“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原则,共同做好十堰武当山机场通用航空保障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质量安全部:负责按照行业规章标准对通航飞行活动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将长期驻场的通航单位纳入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管理。
(2)航务管理部:负责为本场及空域内通航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气象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和航行情报服务;负责通航航务保障协议拟定、谈判、签订及管理工作。
(3)现场指挥中心:负责对通用航空器机坪运行实施管理;负责机位调配和机坪运行安全监管;负责对接市场营销部统筹协调通航地面保障。
(4)公安分局:负责机组相关保障人员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之前的背景复核工作。
(5)安全检查站:负责为机组及相关保障人员颁发控制区通行证,授予相应的通行权限,并按照民航安保条例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办法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机组人员及其保障物资进出控制区的安检核验、核销。
(6)消防支队:负责机组相关保障物资、机务工具进入控制区的审核;督促机组执行机坪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7)地面服务部:负责为通用航空器提供特种车辆(电源车、除/防冰车等)保障服务;负责提供旅客与行李服务。
(8)场务修缮部:负责通用航空器停场期间的飞行区适航安全检查。
(9)规划财务部:负责按照本规定第八章条款收取通航保障费用。
(10)非航业务部:负责通航办公、经营场地租赁和其它非航业务招商引资工作。
(11)市场营销部:负责统筹协调通航保障事宜;负责通航保障相关协议的拟定、谈判、签订及管理工作;负责配合通航单位市场产品设计工作;负责配合通航单位开展短途运输和包机市场营销工作。
(12)旅游公司:负责通航旅游产品开发相关工作。
(13)航油供应站:负责依据有关规定提供航空油料保障。
(14)机务公司:负责按需为通用航空器提供飞机勤务服务。
(15)通航单位:负责履行通航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为通航旅客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和乘机体验;负责做好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负责航空器运行期间的安全信息和生产数据报送;接受并严格遵守机场公司的运行调度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其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十武司〔2017〕103号)中各部门职责、保障协议以及民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通航单位在执行任务前,必须向机场公司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保障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航空器的相关技术资料(含油品信息);
3.有效的军民航任务空域、航线批复;
4.通航单位运行手册和应急预案;
5.机组及其它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信息(盖章);
6.(如有)携带进入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清单及相关备案文件(盖章);
7.(如有)包含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旅客名单(盖章);
8.(如有)已确认的旅客携带物品的清单(盖章);
9.其它运行保障所必须的文件和各类信息。
第十条 为方便生产统计,通航单位应定期向机场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如实提供架次、旅客和货邮吞吐量等运行数据。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号)文件精神,机场公司仅对第九条中资料进行审核,不对通航单位的运营资质、运营人性质、驾驶员执照等进行查验。通航单位应自行确保相关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第十二条 除非通用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大任务,机场公司各保障单位原则上应优先保障运输航空和公务飞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通航单位在十堰武当山机场执行任务前,必须与机场公司签订保障协议;必要时还应与机场公司单独签订地面服务、勤务和维修、除防冰等专项保障协议;仅在空域内作业、不涉及地面保障的,必须与航务管理部签订航务保障协议。本规定应附于各类保障协议之后。
第十四条 天气是否适航由通航单位自行掌握,飞行安全由通航单位完全负责。
第十五条 通航单位对在机场控制区内一切安全生产活动负责,涉及航空安全的工作应服从机场公司的统一协调、调度。
第十六条 执行通航任务的所有人员(含外包、合作人员)应自行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和背景调查,服从并配合机场公司对其人身及物品安检。通航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机场公司,并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通航单位在十堰武当山机场执行任务期间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禁止将违禁物品带入控制区。
第十八条 通航单位应及时向机场公司报送在十堰武当山机场运行期间的任何航空安全信息。如通航单位违法民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机场公司的管理规定,造成危及航空安全的事件或征候的,机场公司有权要求立即纠正,并视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通航单位必须接受机场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应尽快落实,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航务管理部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飞服”)具体负责通航活动飞行计划的咨询、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提供7×24小时服务。除非另行约定,飞服仅受理和通报十堰管制区以内的飞行计划,通航单位应自行负责向周边军民航管制单位报送飞行计划。
第二十条 为简化审批流程,通航企业应通过中部战区低空申报系统(https://www.yeahfei.com/#/login)提交飞行计划。电话、传真等传统方式仅作为极端条件下的应急备份渠道。
第二十一条 除符合《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规定的九类特殊通航任务外,飞服不对通航活动的任务性质做出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航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军民航任务批复的高度、航线和范围实施作业,并严格服从管制员指挥。
第二十三条 通航飞行的管制保障方案和运行流程应按照民航现行规定和保障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航单位在主动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作业区天气,确保飞行安全。航务管理部应积极向机组提供气象产品和咨询,并在观测到恶劣天气或产生趋势时及时提醒,供机组参考做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航务管理部应通过各种方式主动获取通用航空器的动态,并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中心。
第六章 地面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机场公司向通航单位提供的地面保障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航空器停场服务,包括停放机位、进离位引导、安全警卫;
2.旅客、行李服务以及安检服务;
3.为通航单位持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车辆办理控制区通行证,并提供安检服务;
4.特种车辆、设备保障服务;
5.在授权范围内提供航延餐饮、住宿和交通服务;
6.其它运行保障所需的地面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通航单位应自行做好航空器系留及过夜(如有)监护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如在停场期间损坏机场设施设备及其他航空器,通航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用航空器进离机位原则上应接受机务人员引导。通航单位可自带机务,或请机场公司提供机务服务。其它飞行勤务原则上应由通航单位自行负责。如需由机场公司提供的,通航单位应与机场公司另行签订勤务和航线保障协议。
第二十九条 通航单位在机坪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十堰武当山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并服从调度安排。
第三十条 现场指挥中心在获得通用航空器动态和保障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它地面保障单位做好保障准备。
第三十一条 通航单位应提前将含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旅客名单交机场公司备案。旅客进入控制区时,通航单位应当将含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名单交安检部门查验。通航单位应提前确认旅客携带物品情况,并将以确认的物品清单交安检部门备案。旅客通行时,安检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第三十二条 通航短途运输旅客的登机时间原则上应集中在航班计划起飞前20分钟至10分钟,或根据繁忙程度服从机场公司临时调度。旅客的乘机凭证由通航单位自行负责印制。旅客及货物的配载与相关安全责任均由通航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通航单位应与机场公司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延误、备降、取消等不正常情况下机组及旅客各项保障工作,必要时可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三十四条 通航单位持空勤登机证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时,应佩戴空勤登机证,交验飞行任务书,并在指定通道接受安检。其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控制区通行证,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验。
第三十五条 通航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工具、物料进入控制区时,应将控制区通行证、是否需要携带工具物料信息的备案文件及工具物料清单,交安检部门查验,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第三十六条 通航单位应在执行任务前自行对接航油供应站,确保本场可加注所需油品。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出现紧急情况时,通航单位应立即执行自有应急处置程序,包括通知机场公司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机场公司应迅速组织人员设备进行应急救援,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旅客和机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通航单位负责。
第八章 收费
第三十八条 各类通用航空活动保障费用的收取应严格按照《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民航发〔2017〕18号)、《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8〕98号)、《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十堰武当山机场通用航空的收费标准按《十堰武当山机场通用航空收费标准表(试行)》(附表)执行,并根据各项服务实际使用情况结算。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可按照与通航单位协议约定价格执行:
(1)未被局方列入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
(2)应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但在不超过指导价的基础上经公司同意可按照双方协议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航校训(熟)练飞行、非商业性急救飞行、城市消防等特殊通航任务的收费减免应按照第三十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本场及其空域内连续作业超过30日的通航单位应在双方保障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叁万元(¥30000.00)人民币。退还安全保证金(无息)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保障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
2)通航单位完成结算各项应付费用;
3)通航单位在十堰武当山机场(含空域)未发生任何事故或事故征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民航法律法规和双方保障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内容的,依据机场公司相关规定、政策予以追责、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武当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
十堰武当山机场通用航空收费标准(试行)
一、航空类业务收费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最高标准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起降费 | 见说明 | 270 | 270 | 元/架次 | |
2 | 停场费 | 见说明 | 2小时内免收;2-6(含)小时按照起降费20%收取;6-24小时(含)按照起降费的25%收取;24小时以上的,按照起降费的25%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照24小时计收。 | 按最高标准执行 | 元/架次 | |
3 | 旅客服务费 | 见说明 | 42 | 42 | 元/人 | |
4 | 安检费 (旅客行李) | 见说明 | 10 | 10 | ||
安检费 (货物邮件) | 63 | 63 | 元/吨 | |||
二、非航空类业务重要收费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最高标准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出租 | 见说明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元/平方米·月或 其他 | |
2 | 办公室出租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元/平方米·月或 其他 | ||
3 | 售补票柜台 出租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元/个·月或其他 | ||
4 | 值机柜台出租 | 见说明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元/个·月或其他 | |
三、非航空类业务重要收费(地面服务基本项目)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最高标准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一般代理 | 见说明 | 由服务方与 承运方协议收取 | 免收 | ||
2 | 配载、通信、集装设备、旅客与行李服务 | 36(T≤10) | 36(T≤10) | 元/吨 | T:飞机最大业载 | |
40(T>10) | 40(T>10) | |||||
3 | 货物和 邮件服务 | 24(T≤10) | 24(T≤10) | 元/吨 | T:飞机最大业载 | |
27.2(T>10) | 27.2(T>10) | |||||
4 | 装卸和 地面服务 | 6(T≤10) | 6(T≤10) | 元/吨 | T:飞机最大业载 | |
7(T>10) | 7(T>10) | |||||
5 | 飞机服务 | 见说明 | 6(T≤10) | 6(T≤10) | 元/吨 | T:飞机最大业载 |
7(T>10) | 7(T>10) | |||||
6 | 飞机勤务 (一般勤务) | 6(T≤10) | 6(T≤10) | 元/吨 | T:飞机最大业载 | |
7(T>10) | 7(T>10) | |||||
飞机勤务 (例行检查) | 192 | 192 | 元/人·工时 | |||
飞机勤务 (飞机放行) | 96 | 96 | 元/人·工时 | |||
四、非航空类业务重要收费(地面服务额外项目)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最高标准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客梯车 | 见说明 | 无 | 80 | 元/小时 | |
2 | 旅客摆渡车 | 无 | 200 | 元/次 | ||
3 | 机组摆渡车 | 见说明 | 无 | 260 | 元/次 | |
4 | 引导车 | 无 | 60 | 元/次 | ||
5 | 气源车 | 无 | 200 | 元/次 | ||
6 | 电源车 | 无 | 200 | 元/小时 | ||
7 | 牵引车 | 无 | 150 | 元/次 | ||
8 | 牵引杆 | 无 | 50 | 元/次 | ||
9 | 空调车 | 无 | 200 | 元/小时 | ||
10 | 进离机位引导 | 无 | 100 | 元/次 | 进、离机位 各算一次 | |
五、非航空类业务其它收费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最高标准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 | 见说明 | 无 | 60 | 元/本 | |
六、空管服务收费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最高标准 (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1 | 进近指挥费 | 见说明 | 2.2 | 2.2 | 元/吨 | 按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核算 |
七、航油收费 | ||||||
通航单位应自行与航油供应站对接油料收费事宜。 | ||||||
八、说明 | ||||||
1.各收费项目内容,详见《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59号和《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9〕33号)。 2.通用航空器使用运输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可按不超过运输航空的机场收费标准执行,或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收取。 |